2021年12月13日,义乌市慧平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铁电视 支架、电压表、铝漆包线等。经查验,货物实际为铁电视支架、锂电池、铅酸电池等,其中锂电池、铅酸电池、摩托车启动电源等未申报,经检测,,其包装容器需经海关使用鉴定,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货物的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经核,上述锂电池、铅酸电池、摩托车启动电源 等货物价值人民币151592元。以上行为有人工查验记录单、检测鉴定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海关科处该企业罚款人民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修正)》第十七条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亦规定: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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