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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应

发布日期:2024-05-12 01:10:25 来源:hthapp官网 作者:hthapp 点击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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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协同配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科学应对、快速高效的原则。

  (2)重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较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以及市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和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委、事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下设专家组)、医学救援、秩序维护、引导、应急保障、善后工作、事故调查(下设管理小组、技术小组、评估小组和综合小组)等工作组(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发生一般、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由事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成立区县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时,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搜索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引导、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市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委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市级道路交通事故应对专家库,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监测体系,对道路交通运行情况、车流信息等进行收集,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研判,预估道路交通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及时提出预警建议。交通运输、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水利、应急、气象、地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市政设施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突发大交通流等有关信息报告本级政府,同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完善和强化以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特别是加强对可能导致重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因素的研判,及时发现并防范可能出现的险情。有关道路交通运营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发现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立即报告有关区县政府和所在地公安、应急、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预警级别依次为一级、二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分别发布红色、橙色、、蓝色预警。

  (1)发布权限。红色或橙色预警信息经市政府授权后,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应急局联合发布;或蓝色预警信息由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线)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

  (1)及时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有关机构、有关专家对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视情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信息,控制事故范围和损害程度;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巡查检查,合理引导道路车流;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路段,或要求车辆改道行驶。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加强舆情监测,做好引导等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情况。确定预警风险升级的,由有权限的发布单位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预警级别调整。确定预警风险降级的,由发布单位宣布预警级别调整。确定预警风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区县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告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和市公安局。初判为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区县政府、市公安局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电线小时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应及时向报告。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重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置信息至少每日1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负责现场指挥的主要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事故基本情况、初步原因、初判等级,事故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伤亡(失踪)及被困人数、发展趋势评估情况,伤亡人员抢救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情况,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通报同级有关部门。涉及需开展省际协作的,应当通报周边相邻省份有关部门,并视情况及时发布事故警情通报。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以及公安、应急、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消防、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清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危害,最大限度减轻公众生命财产损失。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由市公安局组织会商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委、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决定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或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时,由区县门组织会商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县政府批准决定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市级层面视情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现场管控。及时疏散转移无关人员,设立警戒线封锁现场,严格控制人员出入;及时疏导现场车流,引导车辆改道行驶,必要时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在现场外围开辟专用通道,保障抢险救援车辆和人员优先通行。

  (2)现场救援。以抢救人员生命为重点开展救援工作,发现人员被困,及时动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进行救援,解救被困人员;做好获救人员和伤员的转运安置工作;搜救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人员造成次生伤害。

  (3)抢险排险。调集有关专业队伍,及时扑灭车辆火灾,清理现场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传染病源等危险品;打捞、起吊翻坠的车辆,转移碰撞的、翻覆的车辆;开展道路清障、现场消毒等工作,对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消除环境污染;及时组织修复损毁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

  (4)现场调查。控制肇事人员,组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证人,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故原因;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参加现场调查工作。

  (5)医学救援。迅速调集医疗力量赶赴现场,实施诊断治疗;及时将重症伤员向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运,及时掌握救治进展情况;视情增派医疗专家、调动急需药物、组织专家远程会诊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启用“空中120”医疗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做好伤员心理抚慰工作。

  (6)引导。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

  (7)治安稳控。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哄抢事故车辆物资、借机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及家属的矛盾纠纷化解、情绪安抚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由启动响应的主体按照需要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已无发生次生衍生危害可能的,启动响应的主体应当终止响应,并逐步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恢复道路交通正常秩序。

  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应及时制订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安置、重建、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有关理赔工作。

  需要政府救济的,民政、应急、医保、人力社保、司法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按规定办理。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条件的,按照《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由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对事故应急处置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分析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公安、应急、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对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鼓励开展社会化储备。要加强道路交通应急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通信管理部门要确保应急处置期间公共通信网络畅通。

  交通运输、海事、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保障应急抢险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不断提升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水平,大力推进先进技术、先进装备、先进方法的研发、配备和采用,不断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智能化、数字化、科学化水平。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将应急救援装备、应急演练、应急预案修编等经费列入专项资金,切实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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