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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

发布日期:2024-05-12 03:19:09 来源:hthapp官网 作者:hthapp 点击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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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48号)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等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两个先行”,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对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此前印发的《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1〕34号)同时废止。

  (一)为加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强粮油生产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浙江省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以下简称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结合浙江实际,用于支持促进粮食和油料等重点作物生产、优化种植结构、提高产出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四)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开展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指导、推动开展粮油生产保障工作,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省切块资金分配、项目审核筛选等工作,并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

  地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小麦“一喷三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在小麦生长期使用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叶面肥、微肥等混配剂喷雾,促进小麦稳产增产。

  5.粮油生产保障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粮油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确定需要支持且符合支持方向的其他事项。

  (六)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七)除上级已经明确的支持方式外,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可以由各地根据支持事项实际需要,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贴息等支持方式。

  (八)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我省粮油生产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九)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2.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十一)省农业农村厅在省里收到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拨付文件的20日内,及时提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具体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分解、设定建议,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拨付文件的30日内,根据中央财政资金下达额度、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建议和分解的绩效目标建议等,审核下达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和绩效目标,同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十二)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十三)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

  (十四)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五)各地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和省下达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粮油生产发展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十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严格审核,不得申请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

  (十七)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21〕72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省农业农村厅应结合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每年于预算执行结束后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市县对绩效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十八)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十九)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及时报送本地区年度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项目实施总结,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

  (二十)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二十一)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中央下达我省小麦“一喷三防”支出资金规模×小麦播种面积/全省小麦播种面积(不含宁波)

  ——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各档次集中育秧(苗)设施建设数量和相应补贴测算标准实施定额补助,补贴测算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涉及投资的30%和规定的补助上限控制。

  ——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包括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粮食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创建任务、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任务、粮食油料生产分品质下达目标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

  注: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

  (一)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浙江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结合浙江实际,用于支持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四)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开展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相关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产业发展工作,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竞争性项目申报、省切块资金分配、具体项目遴选等工作,并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

  地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等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2.种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农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国家级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等开展种畜禽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等种业基础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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