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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发布日期:2024-05-12 07:05:47 来源:hthapp官网 作者:hthapp 点击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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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印发你们。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准确把握疫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进一步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发展趋势变化,进一步实施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疫点。如果社区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将病例可能污染的范围确定为疫点。原则上,病人发病前3天至隔离治疗前所到过的场所,病人停留时间超过1小时、空间较小且通风不良的场所,应列为疫点进行管理。疫点一般以一个或若干个住户、一个或若干个办公室、列车或汽车车厢、同一航班、同一病区、同一栋楼等为单位。

  疫区。如果社区出现了传播疫情,可依法将该社区划定为疫区。如果县(市、区)出现了局部流行疫情,可依法将该地区部分或全部区域划定为疫区。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暂定以下地区为疫情较重地区:(1)省内高风险地区;(2)湖北省;(3)除湖北外其他省份的高风险地区;(4)境外疫情较重的国家(地区)。

  根据居民近期旅行史或居住史、目前健康状况、病例密切接触史等判断其传播疾病风险,将居民划分为三类:

  高风险人员。(1)来自省内疫情高风险地区、省外湖北全省、除湖北外其他省份疫情高风险地区的人员。(2)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正在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3)正在实施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4)境外疫情较重的国家(地区)的入境人员。(5)其他需要纳入高风险人员管理的人员。

  中风险人员。(1)来自省内外疫情中风险地区的人员。(2)有发热、干咳、气促、呼吸道症状的人员。(3)实施居家观察未满14天的治愈出院确诊病人。(4)解除医学隔离未满14天的无症状感染者。(5)其他需要纳入中风险人员管理的人员。

  低风险人员。(1)来自省内外疫情低风险地区的人员。(2)来自省内外中风险地区,但持有有效期内、省际互认的健康证明的人员。(3)高风险、中风险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根据对新冠肺炎疾病认识的深化、疫情波及范围和严重程度,以及对社会生产生活的影响等,全省以县域为单元,划分为无现症病例区、散发病例区、社区暴发区、局部流行区四类地区。其中,无现症病例区为低风险地区,散发病例区为中风险地区,社区暴发区和局部流行区为高风险地区。属散发病例区、社区暴发区的县(市、区)以乡镇(街道)为单元,进一步落实内部分区分级防控策略。

  具体分区分级由各市(州)、县(市、区)确定和动态更新,并相应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防控策略措施。毗邻高风险地区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疫情实际和周边疫情形势,自行确定是否提升风险等级。

  即无现症病例区,指本行政区域内无新冠肺炎病例,或最后1例新冠肺炎病例治愈出院且14天后无新发病例,或最后1例住院(新发)病例转院至其他行政区域后14天无新发病例。

  即散发病例区,指本行政区域内新冠肺炎仅有个别或散发确诊病例,且1周内发病率在3/10万之内。

  社区暴发区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明显增多,发生聚集性疫情、暴发疫情或出现持续传播,且1周内发病率在3/10万—15/10万之间。

  局部流行区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新冠肺炎疫情在短期内迅速传播蔓延,1周内发病率15/10万。

  认真落实习总提出“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原则,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治、精准施策,不搞“一刀切”,不搞层层加码,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针对性,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全面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实施“严防输入、严阵以待”防控策略。做好医疗预案和应急准备,开展重要交通枢纽卫生检疫;加强预检分诊和监测发现,规范发热门诊,做好早发现早报告;强化社区网格化管理,加强对高风险人员、中风险人员的跟踪管理、健康监测和服务。保证交通运输、城乡公共交通正常运转,确保人员正常出行和生产生活物资正常流通。落实企业疫情防控责任,全力推动全面复工复产,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实施“严防输入、阻断传播、精准救治”防控策略。在采取前述防控措施基础上,认真落实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四早”措施,强化联防联控、病例集中隔离治疗、流行病学调查,落实密切接触者跟踪管理、疫点管控、人群聚集限制等严防聚集性疫情发生措施,严防新增输入病例和下代病例。保证交通运输、城乡公共交通正常运转,确保人员正常出行和生产生活物资正常流通。落实企业疫情防控责任,有序复工复产和组织员工返岗,严禁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企业开工,尽快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社区暴发区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加强救治”防控策略。在采取前述防控措施基础上,严格落实医疗救治“四集中”(集中病例、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要求,加强病例监测报告与传染源管理,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及时收治,遏制下代病例剧增;依法实施疫点疫区封锁和交通管控,依法采取停课措施,暂停人群聚集活动,严防社区传播蔓延。保证生活必需品供应,保持物价总体稳定。保证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正常运转,根据疫情态势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局部流行区实施最严格防控策略,坚决切断病例输入输出。在采取前述防控措施基础上,统筹力量资源,全面加强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措施,做到“应检尽检”“应收尽收”“应治尽治”;依法严格实施疫点疫区封锁和交通管控,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停课措施,暂停一切人群聚集活动,防止疫情扩散至市外、省外、境外等。确保群众基本民生和涉及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运行,根据疫情态势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1.应急准备。完善疫情防控、医疗救治方案预案,确保卫生应急工作机制顺畅高效。做好应急处置物资准备,包括治疗药械、实验室检测设备与试剂、消杀药械、体温检测仪、各类医用防护用品等。

  2.场所设置。指定病例隔离救治的定点医院,建立病例转运机制。每个县(市、区)设置足够的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场所。

  3.排查报告。加强病例监测发现、预检分诊,规范发热门诊,开展不明原因肺炎和发热等病例排查与报告。

  4.医务培训。做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防控、诊疗、院感控制等业务培训。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关怀慰问,解决后顾之忧。

  5.医疗秩序。全面恢复定点药店、门诊、医疗机构的正常营业,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保障城乡居民的正常医疗需求。

  6.就诊信息。各地要及时发布健康提示和就诊指南,引导出现呼吸道症状无发热者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发热患者到就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要求其出门应佩戴口罩并及时向所在单位和社区报备。

  7.防疫信息。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公开机制,及时更新疫情动态;密切关注周边疫情动态,加强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提示民众出行和旅行风险;各地要及时公布本地疫情分区分级情况,定期依法发布防疫信息。

  9.交通检疫。开展机场、火车站、以上道路客运站、水运港口等重要交通枢纽和口岸的卫生检疫,设立交通检疫留验站,配备医疗物资和专业人员,对高风险人员和疫情较重地区流入人员和发热、上呼吸道感染症状等人员全面排查。所有往来人员均进行体温检测,实行一人一登记,掌握出行轨迹,严防疫情输入。

  10.高风险人员。(1)来自疫情特别严重的湖北省的人员应当自到达目的地开始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2)来自其他高风险地区的人员应当自到达目的地开始实行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3)来自境外疫情较重的国家(地区)的入境人员应当自到达目的地开始实行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4)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应当在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至符合出院标准。(5)无症状感染者应当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原则上连续两次标本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后可解除隔离。(6)密切接触者应当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末次接触后14天。(7)相关机构和社区负责对高风险人员进行严格管控。(8)严禁歧视高风险人员,加强关怀和心理疏导,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11.中风险人员。(1)来自疫情中风险地区的人员应自觉接受社区管理,严格落实健康监测要求。(2)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人、解除集中隔离的无症状感染者应当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3)有发热、干咳、气促、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应及时主动报告,自觉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核查排查。

  13.持有健康申报证明的人员。持有《四川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的人员,抵达用工单位所在地时,除体温异常外,不需要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各地和各用工单位不得另行设置限制门槛。与我省签订健康申报证明互认协议的省份,按协议规定执行。

  14.其他人员。(1)全面排查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和健康监测,对来自疫情较重地区或来路不明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2)强化高校疫情防控责任,加强返川但在外租房大学生的全面排查管理。

  15.尽量限制群体性聚餐。尽量限制群体性聚餐(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严格控制就餐人数。提倡“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并提前到社区备案。

  16.尽量限制群体性聚集。避免扎堆聚会、聚餐娱乐、走亲串友等人群聚集活动。尽量限制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大型体育赛事,庙会等民俗活动,展览展销展会和人才招聘会等大型活动。加强城乡集市的人流控制。

  17.社区。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充分发挥社区动员能力,实行网格化管理,做好健康教育、信息告知、人员排查管理、环境卫生治理、物资准备等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切实落实、不留死角。重点对高风险人员和疫情较重地区的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和登记申报,按有关规定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18.用工单位。严格落实复工复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返岗员工登记报备并建立员工健康台账,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督促员工在出行前到居住地申报健康证明。实行“进出检”制度,做好员工日常体温检测和健康监测。做好日常清洁和通风消毒。鼓励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实施分区作业、分散错峰就餐,控制会议规模和频次,减少人员聚集。应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时应及时隔离并安排就近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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